条例: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条例(试行)
时间: 2018-03-28  作者:   浏览次数: 822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苏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苏州大学奖助学金管理条例(试行)》、《苏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例(暂行)》、《苏州大学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例(暂行)》和我院研究生的实际情况,结合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对象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已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评奖评优:

1、  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者;

2、  延期毕业者、处于休学期者、开题未通过者;

3、  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4、  有其他有损学校声誉行为者。

第三条:学院成立由院长、党委书记为组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解释、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学院按年级、班级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由党支部书记、班长、研会主席团成员和其他学生组成,人数为5-7人,须有广泛代表性。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在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材料接收、整理和初步审核工作。

第五条: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按照学校研究生院部署,以各年级班级为单位,在严格执行学校、学院有关文件的基础上,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优秀研究生的参评条件

1、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职、委培、定向生除外);

2、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加权平均后在80分以上,且学年度课程无补考或重修,二年级研究生需要有论文发表(省级及以上刊物,不含增刊);

4、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遵守科学道德规范;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优秀研究生干部的参评条件

1、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职、委培、定向生除外);

2、必须为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主要成员、研究生党支部委员、研究生团支部委员、研究生各班班委;

3、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无无故缺席现象;

4、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度课程无补考或重修,二年级以上研究生需要有论文发表(省级以上刊物,不含增刊);

5、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6、热心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广大师生服务,组织开展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素质。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参评条件

1、在校非在职全日制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或者学习成绩优良,在国际、全国性高水平竞赛中成绩优秀,发展潜力突出;或者学习成绩优良,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服务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专业课成绩均不低于80分,且各科成绩加权平均后高于85分;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素质。

第九条:学业奖学金的参评条件

1、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职、定向、委培除外);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素质。

第十条:捐赠奖(助)学金的参评条件

1、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职、定向、委培除外);

2、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无无故缺席现象;

5、专业学习成绩突出,科研成果显著,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素质;

7、申请捐赠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标准,为已通过研究生工作部认证的贫困学生。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研究生的参评条件

1、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2、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各科成绩优良,平均分数在75分以上且每学年度课程无补考或重修,科研成果突出并有论文发表,同时,科研成果综合排名在所属年级学科中为前30%

4、以身作则,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工作成绩突出,曾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

5、在校期间,非定向生和自筹生获得过一次及以上学校奖学金及其它校级以上表彰;定向生、委培生表现突出并获学院及以上表彰;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素质。

第三章 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评选积分由研究生的思政表现得分、学习成绩得分、科研成果得分和社会实践得分四部分构成。根据各类评优评奖的不同要求,国家奖学金、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捐赠奖(助)学金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积分:

国家奖学金总分=思政表现得分*10%+学习成绩得分*10%+科研成果得分*50%+社会实践得分*30%

学业奖学金(二、三年级)总分=思政表现得分*10%+学习成绩得分*10%+科研成果得分*60%+社会实践得分*20%

捐赠类奖(助)学金=思政表现得分*10%+学习成绩得分*10%+科研成果得分*50%+社会实践得分*30%

优秀研究生=思政表现得分*10%+学习成绩得分*10%+科研成果得分*50%+社会实践得分*30%

优秀研究生干部=思政表现得分*10%+学习成绩得分*10%+科研成果得分*30%+社会实践得分*50%

优秀毕业生=思政表现得分*10%+学习成绩得分*10%+科研成果得分*40%+社会实践得分*40%

注:①各项得分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如遇同分,则取小数点后两位,直至区分排名;

    ②由于二、三年级研究生无课无学业成绩,则成绩一项不计分数。

第十三条:除优秀毕业研究生和国家奖学金外,其它评奖评优参评提交的材料必须是一学年度内的成果,以奖学金评定时间往前推一年为时间区间,成果不能跨年重复使用;同一成果对应多项评分条件,只计算最高分值,不累计;已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者再次申请该项奖学金时,已参评材料不得再用。

第十四条:学习成绩计分标准

     1、学习成绩得分指所有课程成绩的平均值(学习成绩得分=所有课程成绩之和÷课程门数)。其中,外语免修者其外语成绩统一按90分计算。

2、学习成绩须由学院研究生秘书从系统中统一导出。

第十五条: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1、论文类

核心期刊

 

 

 

 

150

60

30

20

普通期刊

一类

二类

 

 

10

8

5

3

会议论文

国际学术会议

全国学术会议

省级学术会议

60

20

10

   论文必须为公开发表在正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字数须3000字以上。会议综述、译文、介绍性书评不计学术论文。

   论文署名单位均应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且学生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或自己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其余一概视为无效。

   独立作者基数为1;两人合作者第一、第二作者基数分别为0.60.4;三人或三人以上合作者,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基数分别为0.50.30.2,其他作者不记分。

   核心期刊来源于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2017年修订版)》与《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14年版)》。(以最新修订版为准)。一、二、三类核刊标准与《苏州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人文社科类)》相一致。凡属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且不属于《苏州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人文社科类)》的期刊,视为四类核刊。

   普通刊物以期刊影响因子、每本期刊刊登篇数等参考因素分类,具体等级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发表在有损学术声誉的低水平刊物的学术论文一概不算。

   会议论文集必须公开出版,且会议主办部门须为政府部门或官方行业协会,具体分值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理论性文章(3000字以上)视同一类期刊发表论文;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主办的《成果要报》刊登的论文或研究报告视同一类期刊发表论文。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理论性文章(3000字以上),视同二类期刊发表论文;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社会科学报》以及在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主办的《宣传工作动态·社科基金成果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或研究报告,视同二类期刊发表论文。

   考虑学科交叉,部分已被学校规定为2013年版自然科学类中文核心期刊视为本细则三类期刊。人文社科类跨学科研究成果发表视同本学科标准。

   不与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相抵触的且有规范审稿制度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连续出版的学术期刊,视为二类核刊

   凡在刊物增刊上发表的作品不得参与评奖评优。

   论文需已出刊,录用通知一概不算。

2、著作类

字数≥35万字

25≤字数<35万字

15≤字数<25万字

字数<15万字

80

60

40

30

   著作类成果必须是具有国家出版号的正式出版物;主编、参编著作须有版权署名。

   独著者基数为1;两人合著者第一、第二著者基数分别为0.60.4;三人或三人以上合著者,第一、第二、第三著者基数分别为0.50.30.2,其他著者不记分。

3、课题项目类

主持人

子课题主持人

主要研究者
(排名前三)

国家级课题

40

20

10

省部级课题

20

10

5

市厅、校级课题

10

5

2

   须是学校科研部门登记备案的项目(如:国家、省部级社科基金,教育部基金项目,江苏省研究生创新计划等),市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须为政府部门。

   独立完成者基数为1;两人合作者第一、第二合作者基数分别为0.60.4;三人或三人以上合作者,第一、第二、第三合作者基数分别为0.50.30.2,其他合作者不记分。

   课题类成果需提供课题申报书、课题结题书或课题成果文本等相关材料,在材料中需有申请人员信息,并需有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

   课题中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基数分别为10.50.2。如课题中未分项目等级,则基数均以1计算。

   在苏州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立项的项目,须获得科研资助方可计分,其余不计。

   所申报加分的课题未结项,则申请人不得参与之后的评奖评优。

   课题结项且获得优秀者加5分。

4、获奖类

一等奖

(或金奖)

二等奖

(或银奖)

三等奖

(或铜奖)

优秀奖

国家级

20

15

8

5

省部级

10

8

5

2

市校级

5

3

2

1

   同一项赛事或会议不可累加,以取得的最高奖项为准。

   独立完成者基数为1;两人合作者第一、第二合作者基数分别为0.60.4;三人或三人以上合作者,第一、第二、第三合作者基数分别为0.50.30.2,其他合作者不记分。

   科研获奖类中的“国家级”、“省部级”指政府奖,所有学会论文获奖均按校级论文相应等级获奖计算;校组织的征文类获奖以校级科研获奖类计算,不再作为社会实践类的奖励加分。

   参与苏州大学“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须获一等奖及以上,其余不计分,若参赛作品为已发表论文,则不计分。

5、  科研成果须提供成果原件。

6、  关于科研成果得分标准的具体情况,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并由学术委员会解释相关细则条例。

第十六条:社会实践计分标准

1、社会职务类

校院级研究生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班长

校院级研究生会副主席、党支部委员、团支部书记

校院级研究生会部长、团支部支委

15

10

5

   担任多项学生干部职务者,第二项加分乘以0.5系数,余项不计。

   社会职务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聘书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学院研究生会、学院党、团委等出具的证明材料。

   具体分值由评优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2、社会活动类

一等奖

(或金奖)

二等奖

(或银奖)

三等奖

(或铜奖)

优秀奖

国家级

20

15

8

5

省部级

10

8

5

2

市校级

5

3

2

1

“社会活动”指:学校正式下发通知,面向研究生组织参加的各类活动。

社会活动为团体获奖,则系数乘以0.5

3、社会荣誉类

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如“江苏省优秀学生干部”、“江苏省优秀志愿者”、“苏州大学优秀研究生”、“苏州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苏州大学优秀团员”、“苏州大学优秀研究生会干部”等;其中国家级加20分、省级加15分、市校级加10分,一次评比中只计算分值最高的一项荣誉。

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在学院教育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所组织的工作或重要集体活动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如校优秀分研会、校优秀党日活动、校优秀党支部、校优秀团支部等。其中组织活动负责人(研会主席、支部书记、班长)加10分,参与人(研会副主席、支部委员)加5分。

各类活动获奖、须提供获奖证书或活动主办、承办、组织、推荐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社会活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审核,由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议。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评选程序如下:

1、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自愿申请。

2、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生提交的科研成果材料进行核定、评审、计算科研成果总分。

3、  学院党委、研究生辅导员、班委、党团支部对学生的思政表现进行打分。

4、  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社会实践材料进行核定、评审,计算得分。

5、  研究生秘书从系统导出本年度学生学习成绩,并计算平均分,作为学习成绩得分。

6、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经充分讨论和不记名投票后,确认得票多者进入最终名单。

7、  评定结果须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有异议则由院评审委员会复议。

8、  凡申请过程中发现材料弄虚作假或请导师、领导打招呼、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为准。

社会学院

201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