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州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经费资助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 2017-07-27  作者:   浏览次数: 451

为加快推进“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鼓励更多的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苏州大学资助优秀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苏大教〔2017〕2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近年相关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助对象

(一)我校拟参加学校或学院(部)组织的出国(境)交流项目、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在校就读期间拟自行联系赴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境)外教育、科研机构学习交流,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学籍的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好,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获得学院(部)及以上奖励或荣誉;

(四)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达到留学高校学习设定要求。

三、资助标准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本科生参加出国(境)交流,资助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资助补贴三种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申请学生进校后已修课程平均绩点在3.8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曾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一学期,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学费和规定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包含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等,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执行)。该类资助经费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苏州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专项基金年度投入经费的5%。

(二)申请学生进校后已修课程平均绩点在3.3及以上或排名班级前20%,赴国(境)外世界排名前100名高校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可获资助5万元/人·次。

(三)申请学生进校后已修课程平均绩点在3.3及以上或排名班级前20%,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可获资助3万元/人·次。

(四)申请学生进校后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或排名在班级前30%,赴国(境)外交流学习一个月及以上,可获资助1万元/人·次。

(五)申请学生进校后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或排名在班级前30%,赴国(境)外文化交流不超过一个月,可获资助0.5万元/人·次。

(六)应邀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以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国际旅费予以资助,以0.5万元/人·次为上限。

四、组织机构

       苏州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经费资助遴选工作由苏州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五、遴选流程与经费发放

(一)时间:每年春季学期发布当年度出国(境)交流项目信息,并启动申请与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评选一次。

(二)评选程序

1.学院(部)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部)提交《苏州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经费资助申请表》、学业成绩单原件、外语成绩证明复印件等,各学院(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学院(部)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协调小组。

2.协调小组评选: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结合学生申请情况、境外交流项目所需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资助名额。

3.学校审定公示:协调小组将评选结果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后予以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协调小组公布资助学生名单。

(三)经费发放

1.获得资助学生须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赴国(境)外交流学习。

2.参加一个月以上国(境)外学习交流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在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后发放资助经费的50%,学成回校后发放剩余的50%;一个月以内的文化交流资助经费在学生学成回校后予以一次性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学生出国(境)期间的学籍管理由教务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须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全权负责。若学生在国(境)外学习和交流期间没有完成相应的任务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或学校有关规定,学校将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

(三)学生申请赴国(境)外学习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的教学计划,妥善安排学习计划,报所在学院(部)备案。

(四)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后,按照《苏州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教〔2013〕130号)的有关规定,完成课程认定、成绩评定和学分转换等工作,并向协调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七、附则

(一)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本专项经费资助不超过两次。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苏州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苏大教〔2014〕)1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