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社会学院优秀班干评选条例
时间: 2017-08-01  作者:   浏览次数: 26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促进学院各班级学生工作,加强班级干部队伍建设,调动广大班级干部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在学生中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科学的评选表彰与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评选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苏州大学社会学院优秀班干”的评选表彰。

第三条  评选表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思想上有较高觉悟,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靠近党组织。

第五条  模范遵守政府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热心班级工作,愿意为广大同学服务,有理想、讲奉献,集体主义观念强,乐于为做好班级工作献计献策,在各项班级工作中业绩突出,以身作则,表率作用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没有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学习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平均70分以上,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本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三分之一。积极参与各类素质拓展计划,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第七条  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积极参与各类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八条  优秀班干评选由院团委下达指标,各班级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班名额为一人,由全班同学民主推荐。

第十条  各班初评后,被推选班干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后学院进行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被授予“优秀学生班干部”称号的,学院发给荣誉证书,记入其档案。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2013年度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