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本科教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17-09-23  作者:   浏览次数: 951
苏州大学本科教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苏大教(2013)128号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合作共建单位教师在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丰富学校教师资源,规范校外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
1.兼职教师应身心健康,品行优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事业心、责任感与奉献精神,热心高校的人才培养工作。
2.兼职教师一般应来源于与我校签有正式协议的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等单位。
3.兼职教师应是某一领域或行业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管理或技术人才,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素养,应能够胜任相关理论与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
4.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行业内有一定规模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与技术骨干,或政府部门高级管理人员。
二、工作职责
1.兼职教师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本科生部分课程(特别是实践课程)的教学。
2.兼职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的创新创业项目或科研项目。
3.兼职教师参与指导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实训等项目。
4.兼职教师为学生开设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创就业理论与实务等方面的讲座。
5.兼职教师可以与我校教师共同申报各级教改项目。
三、聘任程序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由各教学单位结合具体课程或实训项目的要求,与有关共建单位协商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兼职教师与各教学单位专业课程或实训项目应存在对应关系,避免出现兼职教师虚设的现象。
2.各教学单位认真考察拟聘为兼职教师人员的思想品德、素质能力,审核其任职资格。来校任课的兼职教师不论其是否具有教学经验,均需试讲并经3名教师的听课评议后方可上岗。拟聘人选名单通过各教学单位教学委员会认定后,由各教学单位将其详细信息、工作经历与有关证明材料等报教务部备案。教务部会同人事处审核后与兼职教师签订协议并颁发聘书。
四、聘用管理
1.教务部会同人事处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工作。
2.兼职教师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兼职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聘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可续聘。
3.兼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遵守《苏州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苏大教[2013]114号),认真组织教学,同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质量测评,评价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4.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包括对兼职教师进行教学规范的宣传与培训,落实兼职教师参与教学指导工作的联系责任人,对兼职教师日常教学活动进行考核等。
5.二级教学单位相关教学活动的课程负责人是兼职教师教学活动的管理主体。课程负责人应对有关教学任务进行分工协调,实施教学环节的质量监控等。
6.兼职教师参与有关教学任务可以获得相应报酬,教学工作量以协议约定为准,薪酬标准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人事处负责解释,原《苏州大学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企业“双师型”教师管理条例》(苏大教[201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