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社会学院青年教师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时间: 2015-08-16  作者:   浏览次数: 1370


 

        为充分调动我院青年教师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其科研质量意识和原创意识,推进学术创新,多出精品,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和发展,根据学校《2008苏州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人文社科类)》和《苏州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人文社科类)》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1、中级及以下职称,年龄为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本院教师,且是成果的第一承担人(主持、主编、第一署名等)可以申报。
        2、申报成果包括:(1)主持国家级项目;(2)在学校规定的一类、二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3)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教材。
        3、主持国家课题及在一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为当然的一等奖,其他二类刊物论文、专著或教材于每年年终由院学术委员会择优评定二、三等奖。
        4、每年评选一等奖若干名(据情而定,亦可空缺)、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奖金分别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800元。
        5、科研成果不予重复奖励,只按其最高奖的一项进行奖励。奖励以人民币支付,奖金均为税前性质。
本奖励办法从2009年起实行。解释权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